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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初步整合,升级为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并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网址:http://etax.zjtax.gov.cn。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账户均可登录。
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实现统一渠道、统一地址、统一登录、统一界面、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全部功能一站办理、待办事项和通知消息集成、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办理,为纳税人提供一体化的网上办税平台。
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并对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包括:

1.附加税费申报征收调整至与主税种同一页面。

2. 试点地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方支付缴税。

3.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可同时申报征收主税种及附加税费。

4.“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财务报表信息共享、注销申请、停业登记、复业登记等网上业务一次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对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新版登录功能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新版登录相关功能变化通告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首页优化
升级后,电子税务局首页保留原界面样式,界面右上角提供新版登录方式入口,登录按键默认链接旧版登录方式登录入口,支持新旧登录方式切换使用。建议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新版登录方式,旧版登录方式关闭时间另行通知。
二、新版登录方式特点
(一)企业业务
1.企业登录入口。不再校验企业用户密码,办税人员输入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支持浙江税务APP扫码登录,实现APP登录状态同步到WEB端。
2.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和社保非税户,可通过特定主体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
3.新增人员双向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4.增加身份切换功能。办税人员可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或切换至其他相关企业,代理人员可切换其他被代理企业,办税人员还可以直接切换到自然人身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无需退出重新登录。目前暂不支持自然人身份切换企业办税人员身份。
5.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面向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用户,办税人员输入非居民企业身份码、本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二)自然人业务
1.认证方式。自然人业务登录入口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用户名三种登录方式(首次登录请优先选用证件号码),输入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支持浙江税务APP扫码,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实现APP登录状态同步到WEB端。
2.手机号码维护。升级前一人关联多个手机号码的,升级后一个人只能关联一个手机号码,默认关联最近一次登录过电子税务局的手机号,其他手机号将被清空。多人关联同一手机号码的,升级后一个手机号码只能关联一人,默认关联最近一次登录过电子税务局的人员,其他人员的手机号将被清空,无手机号码的人员需要重新设置本人在用手机号码。可通过个人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验证通过后进入“账户中心”添加或修改手机号码。若忘记手机号码,可在登录界面选择“找回手机号码”按照提示重新添加手机号码。为了个人账户信息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账户绑定他人手机号码。
3.密码找回。若您忘记密码,可在登录界面选择“忘记密码”,输入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选择短信验证或移动端APP(浙江税务APP或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刷脸验证后设置新密码。
4.境外自然人登录。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的用户,输入个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三)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登录调整。代理业务入口仅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员登录办理被代理企业相关税费业务。代理人员输入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完成验证后选择被代理企业,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为其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已绑定被代理企业的代理人员同时为企业的办税员身份时,仅允许通过代理业务入口进入。
三、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查看操作指引,关注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技术问题可拨打40080-12366,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电话:0574-12366,0574-87732100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 邮政编码:315040

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电话:0571-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571-85270933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571-85273739 信访电话:0571-85273734 大楼电话:0571-85270842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 邮政编码:310007

机构:杭州市税务局

电话:0571-12366 涉税违法行为检举 0571-87061812,信访电话 0571-8716075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 邮政编码:310009

机构:温州市税务局

电话:0577-12366, ,信访电话:0577-880260 0 0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 邮编:325000

机构:绍兴市税务局

电话:0575-12366,信访电话:0575-85220078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5号 ,邮编:312000

机构:嘉兴市税务局

电话:0573-83286056 或 0573-12366

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

机构:湖州市税务局

电话:0572-12366

地址: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体育场路99号

机构:金华市税务局

电话:0579-12366,0579-82468323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机构:衢州市税务局

电话:0570-12366,3038155

地址:衢州市新安路20号

机构:台州市税务局

电话:0576-12366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56号

机构:杭州聚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5306531592 , 0571-87921663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958号建华电商园5号楼

全部问题
  • zc099814

    外地建筑企业网上预缴税

    • 李四
      李四 2022-07-05

      建筑业异地预缴哪些税 以下计算,按合同金额20000000元来计算. 一、预缴增值税 异地预缴增值税按两个点来计算 预缴增值税=2000万/(1+10%)*2%=363636.36元 二、预缴城建税(县城5个点,市七个点) 在预缴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七个点 预缴城建税=363636.36*0.05=18181.82元 三、预缴教育费附加 在预缴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三个点 预缴教育费附加=363636.36*0.03=10909.09元 四、预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预缴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两个点 预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63636.36*0.02=7272.73元 五、预缴印花税 预缴印花税=2000万*0.0003=6000元 六、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1+10%)*0.002=36363.64元 七、预缴工会经费 预缴工会经费=2000万*1.2‰=24000元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李四

    请问,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么?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在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最迟可在市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线下等渠道补办前期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的申报缴税事宜,税务机关将及时在电子申报客户端及网页端开放逾期申报的功能。纳税人补办申报缴税时,对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

  • 李四

    请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便民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 李四

    请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 李四

    青瓷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从17%调整到16%?是不是?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李四

    本公司于2018年6月份申请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7月份生效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8月份出售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已抵扣的固定资产。问题一:8月份出售固定资产的时候,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应该按多少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二:如果对于要求普票,那么税率又应该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0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李四

    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已扣款成功,柜台提示普票不能代开,想退款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0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涉及代开发票作废及退款事项需与代开时选择的受理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李四

    财税[2016]36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司于2013年9月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自业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时自动生效,业主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取得了许可证,我司于2016年6月25日开始进场装修,之后将部分场地对外出租,请问我司转租收入是否适用简易征收税率?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0

      房屋属于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转租的情况按照“取得”时间,即转租人从房东那里租入的时间来判断是否符合简易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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