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采集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已实际经营期超过2个月(根据税务登记设立日期判断);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
3.纳税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5.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也可直接在首页办税桌面搜索“加计抵减”即可进入办事界面
四、操作步骤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也可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进行采集:
对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进行采集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时,相关项目说明如下:
(1)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下拉列表中提供2019、2020、2021三个选项。
选择所属行业,如下图所示:
如未填写行业,系统将弹出提示如下:
(2)有效期起、止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相关信息自动生成,说明如下: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最长不超过14个月。
(3)占比
根据填写的四项服务销售额>0,且全部销售额>0时, 占比=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服务销售额。当占比≤50%时,不允许保存。
点击保存后,系统提示如下:
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保存采集信息,并提示:
并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下:
纳税人可进行签章、确认及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