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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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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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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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
1份 |
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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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 |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
1份 |
报送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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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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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 |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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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还应报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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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1份 |
报送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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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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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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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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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还应报送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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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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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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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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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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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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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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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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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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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在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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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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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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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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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3.自助办税终端(支持各税种零申报业务)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网址、自助办税终端地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8.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9.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2.2019年4月1日起,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及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3.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