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3第3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为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数据安全,我局对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新版登录功能于2023年6月23日19:00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登录方式主要变化
(一)登录首页变化
升级后的电子税务局首页界面样式不变,右上角新提供“新版登录”入口,界面的“登录”按键仍默认为旧版登录方式入口。前期已注册登录过的用户可以直接使用个人原密码登录,未注册使用过的用户需在新版登录中进行注册。请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新版登录方式,旧版登录方式后期将关闭,关闭时间另行通知。
系统升级后,用户注册、修改密码、山东税务APP(即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下同)扫码登录功能只能在新版登录中操作,旧版登录不再提供以上功能。
(二)登录方式变化
1.增加双因子认证。纳税人(包括企业、自然人、代理)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后,新版登录增加了短信或扫码刷脸二次认证,提升了纳税人网上办税缴费安全性。
2.调整新办纳税人套餐登录。新版登录在屏幕右侧悬浮窗设置新办纳税人套餐免登录功能,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经办人姓名和图形验证码,即可进入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
3.增加人企关联关系授权。自然人为企业办税前需先完成人企关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授权。企业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和自然人,均可发起人企关联关系绑定申请,经双方相互确认后,完成人企关联关系绑定。
4.调整扫码登录。新版登录取消了微信扫码和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方式。企业业务支持山东税务APP扫码登录,自然人业务支持山东税务APP和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APP已登录情况下,扫码后登录状态同步到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二、新版登录方式特点
(一)企业业务
1.企业登录入口。经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授权的办税人员输入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再通过短信或扫码刷脸二次认证即可登录。已在我局采集过实名信息但未在电子税务局注册过的法人,其用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6位。
2.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委托代征纳税人和社保非税虚拟户,可通过特定主体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
3.身份切换功能。办税人员可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或切换至其他相关企业,代理人员可切换其他被代理企业,办税人员还可以直接切换到自然人身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无需退出重新登录。目前暂不支持自然人身份切换企业办税人员身份。
4.数字证书登录入口。使用税务数字证书(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登录的用户,插入税控设备输入证书密码验证通过后,办税人员再通过密码、短信或刷脸认证方式登录。
5.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面向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用户,办税人员输入非居民企业身份码、本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二)自然人业务
1.认证方式。自然人业务登录入口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用户名三种登录方式(首次登录请优先选用证件号码),输入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再通过短信或扫码刷脸二次认证即可登录。
2.手机号码维护。升级前多人关联同一手机号码的,升级后一个手机号码只能关联一人,默认关联最近一次确认此手机号的人员,其他人员的手机号将被清空;升级前一人关联多个手机号码的,只保留一个手机号码,默认保留最后注册的手机号。新版登录启用后允许一人添加多个手机号码,只能设定一个手机号码为默认手机号。无手机号码的人员需要重新设置本人在用手机号码,可通过个人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扫码刷脸验证通过后进入“账户中心”添加或修改手机号码。若忘记手机号码,可在登录界面选择“找回手机号码”按照提示重新添加手机号码。为了个人账户信息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账户绑定他人手机号码。
3.密码找回。可在登录界面选择“忘记密码”,输入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选择短信验证或山东税务APP扫码刷脸验证后设置新密码。
4、境外自然人登录。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的用户,输入个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三)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入口仅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员登录办理被代理企业相关税费业务。代理人员输入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再输入短信验证码或扫码刷脸二次认证即可登录,选择被代理企业,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为其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已绑定被代理企业的代理人员同时为该企业的办税员身份时,仅允许通过代理业务入口进入。
三、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查看附件用户手册和常见问题解答,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技术问题可拨打96612366,我们将全力帮助您解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用户手册.pdf
2.山东税务APP(即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下载操作指引.pdf
3.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常见问题解答.pdf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省整合了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建立了一体化的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实现了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联动办结,全省(不含青岛)纳税人一次登录整合后的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即可办理当前国税地税全部网上涉税(费)业务。
如题,如果个人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如题,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如题~~~~~~~~~~~~
自2018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加一窗式比对环节,请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确认申报后,及时使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发票上报汇总及远程清卡(或至办税厅抄报税),清卡后才能生成比对结果信息,以免因无比对结果信息无法完成增值税申报。
如题~~~~~~~~~~~~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微企业财务报表报送期间的通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2月1日申报期起,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划分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编报改为按季编报。 网上办税平台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为依据,向纳税人提供财务报表采集权限。如纳税人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按季报送,则平台在1月、4月、7月、10月申报期提供报送权限,增值税申报时需先进行财务报表采集;其他月份不再提供,同时增值税申报时不做强制报送的校验。
如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3号)要求,取消《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结构明细表》的报送后,必报表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如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3号)要求,取消《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结构明细表》的报送,网上办税平台已做调整,自2018年2月申报期起,不再显示这两张报表,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申报要求进行报表填报即可。
我在2018年5月10在寿光税务局办理了左岸绿洲的房子的退税业务,想问一下什么时候能退下来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计划用专利技术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专利技术评估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请问此专利投资,我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新成立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免交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前几天咨询了关于受赠或继承老人房产后在变卖要收20%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关同志给做了答复,但对有句话不太理解请给与指教,这句话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中“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是指什么呢,请给于答复,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老师您好,请问个人提供劳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交哪些税?有一家公司说他可以帮我入住在山东的孵化器平台,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他帮申请代开发票,请问税务局有委托别的公司可以代开发票吗?看过他公司给的一个发票样式,盖的章是山东省肥城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机构是他公司。请问可信吗?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税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来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反之则不需要缴纳。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