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注销清税证明的六种方式说明

企业税务注销清税证明的六种方式说明

86532018-12-11 19:25  中国政务服务网

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95商服网小编经归纳梳理,确认办理企业税务注销清税证明的六种方式,供纳税人办理企业税务注销清税证明时选择和借鉴。

两种情形实行清税证明免办

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五种情形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是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是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是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办理简易注销无需提供清税证明

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对风险等级低的税务简易注销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存在涉税疑点提供《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不再清算检查

三证合一后,对于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涉税疑点的企业,申报清税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用以取得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明确了企业注销登记的相关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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