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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
|
|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防伪税控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4.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进行抄报税。
6.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2.1.5—02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报送(建议增加) |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变更发行。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写盘。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4.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详见“2.1.2—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
5.纳税人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1.6—0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和减少分开票机等情况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
2份 |
|
2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抄报税。
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4)纳税人当前使用的税控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5.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变更,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或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仅做注销发行,不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务发〔1999〕2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1.7—030 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
|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
2 |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
|
原件查验退还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验旧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2.1.8—031 发票缴销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或发票换版、损毁等情况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缴销空白纸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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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
|
|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退还已缴销的空白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1.9—032 抄报税
【事项描述】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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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 |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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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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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完成抄报税。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抄报税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为便于完成增值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前进行抄报税。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的,每月仍需登录税控系统抄报税。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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