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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
企业用户操作指引
国家工商总局
2016年11月
一、申请人办理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市监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转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二、外资企业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现场申请的,由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登记机关打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四、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工作电话:010-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010-88650152
图1 网上申请业务流程图
服务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