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接受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我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有关工作等。设置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发展推进处、政策创新处、交流协作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处理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省发展改革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开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省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省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发展改革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负责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四)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组织拟订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五)负责全省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重大项目的评估督导工作。
(六)组织拟订并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区域发展重大问题。负责规划和统筹协调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协调推进全省区域合作与对口帮扶工作。推进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省新型城镇化规划。承担我省对口支援及跨省区域合作相关工作。
(七)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实施重大产业工程。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拟订重要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八)负责重大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核准或审核重大能源投资项目,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有关重大问题。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协调解决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等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推进实施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协调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参与军民融合有关工作。
(十三)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能源局。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分析大趋势、研究大战略、协调大政策、推进大项目,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2. 强化制定全省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制度,构建省发展规划与各类政策的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和引领作用。
3. 创新完善宏观调控,加快形成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综合施策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保持全省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
4.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十六)有关责任分工。
1. 与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全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公路、水路、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等,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2. 与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省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3. 与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拟订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发展,牵头负责全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有关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协调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调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协调管理。各类开发区存在一区多牌,或区块、面积交叉重叠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并按照业务接受省有关部门指导。
4. 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化肥、冻猪肉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组织实施。
5. 与省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1)省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能源规划与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权限内能源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国家事权或需报省政府核准的能源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办理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能源项目的中央和省政策性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经审定后下达。(3)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与国家衔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省能源局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办、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委党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省能源局依托管理的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委机关服务中心。
(二)发展战略和规划处。提出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省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全省规划管理制度,统筹衔接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省发展规划。统筹省级规划编制立项。组织监测全省重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提出省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编制实施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研究提出防范化解经济领域重大风险的政策建议。
(四)体制改革综合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并承担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协调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完善产权制度的政策建议。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按权限审核重大投资项目。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建议。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项目代建工作。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统筹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作。牵头推动重大项目投融资创新,提出政府出资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拟定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对外开放处。研究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有关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开展企业赴境外发行债券、国际中长期商业贷款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发展,负责全省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定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承担重点领域国际合作。承担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和对台合作有关工作。
(七)区域经济处。组织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协调省级以上新区总体布局、设立审核和规划实施。组织拟订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规划与政策。协调指导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合作工作。统筹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承担省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编制和协调实施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相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九)基础设施发展处。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协调综合交通和民航发展重大事项,审核年度综合交通和民航建设投资计划,提出交通项目专项投资安排建议。协调推进民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铁路项目建设协调处。承担研究拟订铁路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布局。按规定承担我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拟订我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协调推进铁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一)产业发展处。组织拟订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服务业重大空间布局优化、平台载体建设。
(十二)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牵头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和项目。提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推进创新能力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牵头推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工作。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协调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审核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重大能源投资项目。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四)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处。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社会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教育领域事业发展重大政策和项目。拟订全省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和政策。综合研判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发展趋势及重大问题。提出就业促进和劳动者素质提升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提出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人才工作。
(十五)消费和贸易发展处。推动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研判消费形势,统筹并协调实施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研判内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贸易和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按国家要求承担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指导统筹重要商品的省内储备,制定粮食、化肥等全省储备的总量计划,拟订全省重要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省级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安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
(十六)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省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协调解决财政金融运行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完善政策衔接协同机制,提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推动全省金融业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协调重大项目投融资问题,组织金融机构与重大项目对接。统筹全省企业债券发行,按分工承担企业〈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参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十七)信用建设处。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法规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建设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推进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地区和行业信用监测、评价。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八)价格处。承担全省价格调控工作,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价格和收费改革方案,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组织拟定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定价机制及政策,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省级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实施。
(十九)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二十)重点项目和评估督导处。规划全省重大项目布局,统筹谋划储备重大项目,拟订省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建议,综合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省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全省重大工程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承担省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一)对口支援合作一处。综合协调省对口支援西藏林芝市、四川甘孜州工作,编制并协调实施工作方案、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对口支援西藏林芝市、四川甘孜州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互访交流、经济合作等工作。承担四省藏区涉及我省的对口支援相关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二)对口支援合作二处。综合协调省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地区和兵团第三师工作,编制并协调实施工作方案、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援疆项目实施,协调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互访交流、经济合作等工作。统筹协调我省与黑龙江省对口合作有关工作,组织研究有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编制工作方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承担我省与其他省份政府间战略合作事项。组织落实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参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承担我省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三)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组织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推进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协调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等重大问题。参与军民融合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省能源局依托管理的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承担省能源局依托管理的党务工作;承担机关纪委和内部审计工作。
交通指南:来访可乘坐74、518、83、85、185、209、224、543、133、2、27、62、42、80、204、229、261、293、283、289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或东风中路站下车;乘坐广州地铁的访客可乘坐地铁2号线到纪念堂站下车。
咨询电话:020-38835114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邮政编码:51062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五 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020-83163338、020-83163469
办公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1-3号窗口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冬季: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8:00 夏季: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咨询电话:020-3883500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登记注册大厅1号至7号窗口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0-31051000(总机),传真:020-31051502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60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0-83848484 电子政务科:020-84469270 统 计 科:020-83801540 信 息 科:020-83820687 政务服务科:020-83884050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大院 邮编:51006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20-89811494 ,020-22216501 或 020-83638107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40号 邮编:51052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 08:30 - 11:30---下午 14:00 - 17:00 (周一、周四全天,周二、周三、周五上午)
咨询电话:020-83163338、020-83163469
办公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1-3号窗口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0-34121084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一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交通指引公交或地铁:1、搭乘公交车211路、旅游1线至应元路站下车后步行约5分钟至应元路5号。2、搭乘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C出口出站后步行约5分钟至应元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