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职责:
第 一 条 根据鄄城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鄄城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县教育事 业发展中心)为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鄄城县教育质量测评中心牌子。第三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 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 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 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为 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工作。拟定中小学教育教学测评评估方案,并开展考核评估、测评的事务性工作。(二)辅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参与协调社会捐资助学工作。(三)承担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教体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 (四)承担全县学前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函授电大等继续教育工作。(五)承担全县教育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学校后勤管理、教材教学资料和教育图书报刊征订工作。(六)承担全县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管理工作。(七)承担全县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规划、建设、应用的技术服务工作。(八)承担全县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电化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九)完成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一)综合股(挂群团股牌子)。承担中心日常运转、后勤服务、党务、综合协调、对外联络等工作;承担单位离 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和服务、 保障工作;承担全县教体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共青团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质量测评股(挂监察服务股牌子)。承担组织开 展全县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工作;对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各 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对 全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政府、县教 育和体育局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教育重点和热点 等工作进行专项测评。承担对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进行评估工作;承担 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监测工作。负责来电、来信、来访和上级部门转办件或线索的调查处理(三)教育装备股。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征订、学生装配备与监管、 校方责任险等工作。承担全县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 仪器设备配备、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 规划和管理,电教室建设和电化教育设备配备、管理,教育城域网、校园网管理及应用工作。(四)成教职教股(挂函授电大股牌子)。承担综合管 理与协调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工作,拟定职 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与管理措施,并组织 实施。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规划 并指导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学改革、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配备。指导职业 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德育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县终身教育、 社区教育工作。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和校外培训 机构监管工作。承担函授电大等继续教育的招生、注册、教务及毕业证的发放工作。(五)托幼股。贯彻落实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服务学前教育发展,做好全县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幼儿园分类和普惠民办幼儿的认定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六)资助股。承担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前阶 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工作;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工作;统筹、协调社会捐资助学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6名,其 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第七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