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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涉及前置审批等情形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他情形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14.《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公司,无需提交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公司类型登记“一次办好”标准化提交材料服务指南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上项目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10.《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若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提交本申请书。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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