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为民服务大厅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网上办”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d.gov.cn/),切换至济宁市站点,搜索相关事项进行办理;“掌上办”请关注“济宁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搜索相关事项进行办理。详情请查看:http://zwfwzx.jining.gov.cn/art/2020/1/24/art_32737_2442567.html。
加强帮办代办、预约办理。不能网上申报办理但又确需办理的事项,实行申请帮办代办,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齐全材料,邮寄至为民服务大厅(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收件人:胡晓迪、姜涵,电话:2367836)。如确有紧急、特殊业务必须线下办理的,请提前一天实名预约后再到现场办理,即办即走,必要时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也可上门办理。为确保申报材料完备齐全,请仔细查看所需材料清单,也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见附件)。邮寄申报材料时,请务必在邮寄的材料中留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通讯地址,以便我们更好地为您服务并能及时准确的将许可证照免费寄达给您。
济宁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在哪里办理?几点上班?咨询电话是多少?
咨询电话 0537-2253933 监督投诉电话 0537-2253933 办理地点: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210、209室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受理条件:(一)农村户籍的或城镇户籍无工作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服役期间在军队体系医院就医的原始病历或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其他有效退伍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属于迁延不愈的慢性疾病; (五)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的生产生活,家庭生活困难。
济宁市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窗口几点上班?
济宁市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咨询电话 0537-2362207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995 办理地点: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09、A1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设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济宁市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济宁市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咨询电话 0537-2362201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995 办理地点: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服务A18、A19窗口(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使内容: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需在济宁市审批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至2万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至4万立方米之间的。 需在县级审批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内、地表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内的由县级审批部门办理。 可按照水利审批市县同权办理。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济宁市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济宁市医师执业地点变更 咨询电话 0537-3239558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995 办理地点: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一楼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窗口A07、A08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