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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实施主体 |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申请条件 |
1、有合法的营业场所;2、申请材料齐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内容 |
暂无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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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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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或注销通知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
单点登陆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暂无 |
办理地点 |
开封市市通许县区(县)裕丰路西段街道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最多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71-22305011 二、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2、 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3、 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http://henan.12388.gov.cn/ |
咨询地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1-2497538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暂无 |
交通指引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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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电子证照下载 |
办理结果获取说明 |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窗口领取或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自行下载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纸质申请材料收取方式 |
窗口收取 |
纸质申请材料邮递的收件人信息 |
暂无 |
材料名称 |
材料分类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下载:[空白表格][示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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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内容真实有效 |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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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内容真实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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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内容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