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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县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6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研究提出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指导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查处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本区域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十二)主管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五)负责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及本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十八)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本县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组织药品抽检工作。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备案后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国家级和省级有关化妆品标准,对化妆品生产环节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工作。
(二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二)负责全县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宣传工作。负责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负责指导本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出说明。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73名(含乡镇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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