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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3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省 | 特殊环节(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审核变更申请材料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预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结果反馈,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成都市 青羊区 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39号窗口 | ||
咨询方式 | 02886944021 |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水利厅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来源 | 省级政府设定,国务院设定 | 审查类型 | 省级:本级办结,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市级:本级办结,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县级:本级办结,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纳入便民服务中心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运行系统 | 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取水许可登记子系统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审核变更申请材料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设立变更,证件办理,水务气象,其他,公用事业 | 行业 | 水利 |
基本编码 | 510101405109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000008282778C |
实施编码 | 11510000008282778C2510101405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000008282778C251010140500600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电子材料规格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需要提供材料的依据 | 受理标准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备注 | |||||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份 | —— | 不限 |
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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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 更多 | A4规格红头文件或个... 更多 | 签字处盖章 | —— | |||||
原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登记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纸质 | 1份 | —— | 不限 |
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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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更多 | 原件。 | —— | —— | |||||
涉及取水权转让的,还需提供取水权转让批准文件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纸质 | 1份 | A4 | 不限 |
下载查看
|
—— | 在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 更多 | A4红头文件,需说明... 更多 | 签字处盖章 | —— | |||||
填报须知: PDF盖章版、WORD版本各一份。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
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
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1.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原件预审/原件核验事项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设定依据 1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二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
设定依据 2 | 法律法规名称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法规类型 | 地方法规 | |
条款 | 第二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3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
条款 | 第二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
设定依据 4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五十条 | |
条款内容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是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建设的,涵盖省市县三级,面向互联网法人用户和个人用户的服务网站,将此前分散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整合规范,以促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实施有效动态监管,构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