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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申办主体 |
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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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
3、防洪评价报告(原件三份)。 |
纸质3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2、建设单位申请批复的文件(原件三份); |
纸质3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1、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原件三份); |
纸质3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 |
办理部门
(一)线下咨询: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314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934-8855206 (三)线上咨询:http://zwfw.zgqingyang.gov.cn
(一)投诉电话:0934-8237519
(二)投诉地址: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评科(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人防司法大厦412办公室)
(三)投诉邮箱:qyzwzx@163.com
不收费
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3、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4、《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庆阳市政务服务网上线试运行,主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事项服务、业务办理等功能。请在本平台体验各类服务,也可进行投诉建议。欢迎“吐槽”和“找茬”,共同推动平台不断完善优化。 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