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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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 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2份 适用于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适用于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21.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空表).docx3.21.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空表).docx3.21.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21.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表样).docx3.21.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表样).docx3.21.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表样).docx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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