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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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适用于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扣除资料 适用于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扣除凭证 适用于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适用于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
税情形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5.1《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空表).docx3.5.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空表).docx3.5.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空表).docx3.5.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空表).docx3.5.1《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5.1《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表样).docx3.5.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表样).docx3.5.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表样).docx3.5.1《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表样).docx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备  注 纳税人在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选择通过税局大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自行报送,也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报送。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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