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关于切实加强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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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按照《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要求,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科学稳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复工,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事业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坚持一手抓疫情严防严控,一手抓企业开工复工,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统筹做好企业开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条 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五必须、五落实”措施,层层压实县(市)区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企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第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提前明确企业开复工条件;企业按“一企一策一案”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开复工方案,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政策解释指导组,加强对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第五条 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详细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建立返岗员工实时健康档案,落实好员工身体状况和体温检测报告制度。对于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如有发热症状的员工,企业要安排专车,立即送至附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第六条 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准备,配备口罩、消毒液、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红外测温仪、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物资清单),疫情防控物资和消毒器械、方式、制剂需经疾控部门确认有效性。

第七条 加强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营业场所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开启清风系统、关闭回风系统,即时清洗空调滤网。不具备循环系统的,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采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持续开机消毒。同时,重点对座机、电脑键盘、各类门把手、电梯扶手和按键、自动售卖机、购物车等人员接触性传播区域做好即时消毒。

第八条 严格履行员工出入、外来人员到访登记制度,员工上岗前必须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口罩。对于有营业场所的企业,要提示顾客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顾客坚决不允许进入;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所有企业要对口罩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第九条 缩小岗位人员业务活动范围,尽量使用电讯设备设施和目标看板进行业务沟通。人员之间接触警示区距离为1.5米,岗位间尽可能避免员工面对面操作;对无法避免的相向操作岗位,要通过防护穿戴、规范操作标准以及监督提醒等措施加以控制。

第十条 严禁员工个人厂外购餐,严禁人员聚餐,员工就餐采取分餐制;统一员工就餐方向,避免圆桌和对桌就餐;所有餐具统一由专人分发,取消自行领取;延长员工就餐时间,实行员工分批分散就餐,保证就餐人员安全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有营业场所的企业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如遇客流集中、人员密集的情况,须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特别是所有酒店宾馆禁止承接各类大型活动,取消一切群体性宴席、集会等人员集聚型活动,并关闭内部游泳池、健身房、洗浴及娱乐活动等人员聚集场所;对进入人员严格执行信息登记、体温测量、防疫提醒等工作,详细记录基本信息、手机号码、来自何地、所乘交通工具、离店后去向、是否去过疫区以及自身近期是否曾经发热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开复工安排,有序恢复部分重点线路公共交通,做好企业返岗员工等重点群众运输工作。对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企业,要制定运送方案,确保直达目的地,并做好消杀等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行错峰上下班,建议员工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交流,应尽量采取网络、电话、视频等方式。如确需到外地交流的,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第十五条 建立市、县(市)区、企业三级疫情防控监督检查体系,组成专人专班,常态化监督检查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立行立改,不能整改到位的立即关停。

第十六条 设立市、县(市)区、企业三级疫情防控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三级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开复工企业必须做好员工上岗前防疫知识培训,利用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QQ群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员工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使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识和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开复工情况信息共享和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企业每日要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深入了解企业信息,动态掌握企业开复工情况,每日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第十九条 对未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发生新冠肺炎聚集性感染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企业法人主体责任。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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