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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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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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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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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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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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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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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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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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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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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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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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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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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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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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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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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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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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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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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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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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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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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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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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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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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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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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5年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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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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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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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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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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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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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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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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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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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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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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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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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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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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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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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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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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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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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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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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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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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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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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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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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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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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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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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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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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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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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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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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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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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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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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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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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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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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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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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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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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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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