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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望在明年得到通过。”12月1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改革开放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司长尹新天透露了这一消息。
“明年将出台的新专利法将进一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赵海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专利法修改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变革,将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更为严苛的时代。
专利法修改不断加速
今年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10周年,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10年来,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全球最多,达到创纪录的138万件。中国国内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均位列世界第一。
中国的专利事业开始起步可以追溯到1978年,赵海生表示,这40年间知识产权的发展也离不开法治的护航,这其中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的最重要的4部法律。
“其中在保护专利技术层面最重要的法律就是专利法,1984年出台的专利法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一个最重要的里程碑。”赵海生介绍,此后专利法共经历了3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1992年,取消了对药品、化学物质和食品不授予专利权的限制,使得中国的专利制度与国际标准更加接轨,也大大促进了我国药品、化学物质和食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次修改是在2000年,对专利法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地方进行了修改;第三次修改是2008年,根据发展需要,对专利制度做了进一步调整。此次修改是时隔10年后的第4次修改。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进程便不断加速。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表示,将加快推动专利法修改。3月中旬公布的《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也明确:“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专利法(修改)赫然在列。
12月4日,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改委、央行等38个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之此次尹新天透露出的官方消息,专利法修订草案在明年正式通过指日可待。
惩罚性赔偿 加大侵权成本
那么与前几次修改相比,此次专利法修改重点关注了哪些方面?
“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来着重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增加侵权成本是最大亮点。”赵海生介绍。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目前,我国除了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外,多数现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均是以补偿损失为原则。
但这种“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看似公平的赔偿原则却有不小的弊端。赵海生坦言,一方面,被侵权方有时很难去证明自己的损失到底有多少,因为专利是一项技术,它可能应用在某些程序,也可能应用在某些如手机这样的实体上,因此有时很难去量化它所能带来的价值,在被侵权时也很难去评估因此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于100万元以下,实际中还会考虑到侵权规模、专利贡献率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并不高,侵权成本低也很容易造成重复侵权现象的出现。
我国目前存在对知识产权重申请而轻保护的现状,有时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更不足以让侵权者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权利人放弃维权的情况。
其实在4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透露,中国将以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将积极指导专利商标的综合执法,更好地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针对一些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仅靠以往的“填平原则”显然已不足以遏制和惩戒,因此,此次专利法修改专门针对专利权保护进行了特别修改,借鉴了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把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提高,以加大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力度。草案中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的修改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减少恶性侵权,尤其是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有效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受害人给予抚慰,将为我国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赵海生说。
11月5日,国家主席习大大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演讲中也提到,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却经常让一些企业在维权时望而却步。
刘拓对此深有体会。他和朋友合开了一家研发App小程序公司,他们一项取得专利认证的用户统计系统,未经授权便被一家相对知名的网络公司使用。
在维权的过程中,掌握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并不是难事,但如何证明侵权者侵权则是难点所在。尤其像刘拓取得的这种专利,并非应用到实际的物品上,而是应用在软件程序中,在维权中就需要用到大量的电子证据,不仅要有证据采集工具,也需要花费高昂的价格去购买电子存证工具。
而同时专利权人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比如,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但这其实也存在难点。赵海生就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家企业可能以前一个月能卖出100部手机,但它的某项专利被侵权了,而这个月它恰恰只卖了80部手机,那么很难去证明少卖的这20部手机与知识产权被侵权有直接的关系。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最后维权成本要大于侵权成本。刘拓的案件最后就是无奈之下和那家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实上,针对举证责任的问题,此前专利法中也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此次草案则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必须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强调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赵海生认为强化网络服务商责任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因为在专利法第3次修改后的这10年间,网购已经成为了人们当前购物最主要的方式,相比线下销售而言,网购辐射面更广,监察起来难度也更大,因此不少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在网购平台中泛滥。
“对于网购中的侵权行为仅靠专利权人自己追查是很难的,因此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一是要他们尽到审查义务,及时发现并阻止这些侵权产品售卖;二也是在出现侵权纠纷时,网络服务商也应该协助权利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助力维权。”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