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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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内容变化后30日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1.5.1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空表).xls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1.5.1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样).xlsx 1次 一级
办理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第二条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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