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宁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标签: | 南宁市兴宁区,生态环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电话: | 0771-3290937 |
地址: |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主楼315 , 邮编 530023 |
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一般性项目的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县、区的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城区生态环境监察档案。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二)加强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职责。
(三)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统一监管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区环境保护计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城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减排工作目标。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城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核城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委托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城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工作。受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城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大气、水体、噪声(社会噪声除外)、固体废物、化学品、放射源等物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城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城区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照职责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城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城区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城区农林水利局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管。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下属机构
下属机构1个:兴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人员编制:行政编制8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电子邮件 xnqhbj@126.com
主要负责人: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