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机关职能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南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机构信息
地区: 青秀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标签: 南宁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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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1-5309012、5309013(传真)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3号
详细介绍

一、机关职能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南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县(区)、开发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联络对接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县(区)、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市生态环境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南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作战方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南宁。

二、机构设置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内设12个科室,包括办公室、综合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财务科、人事科。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设16个派出机构,包括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马山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江南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青秀生态环境局、南宁市西乡塘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下设5个直属单位,包括南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南宁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南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南宁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南宁市环境信息中心,其中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南宁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南宁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南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南宁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南宁市环境信息中心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一)内设科室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评、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

2.综合科: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牵头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担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工作。

3.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按权限负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

4.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5.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考核,组织协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建立对县(区)、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7.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8.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9.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权限内的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0.生态环境监测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应急、执法监测。负责南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状况信息。牵头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放射源安全以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11.财务科。承担市生态环境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12.人事科。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派出机构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包括: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马山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江南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青秀生态环境局、南宁市西乡塘生态环境局、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生态环境局。

各派出机构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县(区)、开发区辖区内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等工作,为县(区)、开发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

(三)直属单位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单位包括: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南宁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南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南宁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南宁市环境信息中心。

1.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调度、稽查和考核评价;统筹开展全市综合性执法检查活动。

(2)依法统一行使市城区范围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执法职能。

(3)依法行使市城区范围内涉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方面的执法权。

(4)依法行使市城区范围内涉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核与辐射污染,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的执法权。

(5)依法行使市城区范围内涉入河排污口、地下水污染防治,涉畜禽养殖、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涉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以及因开发土地、矿藏造成生态破坏方面的执法权。

(6)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信访举报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信访举报案件;负责协调解决较大以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7)组织对市城区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异地执法、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

(8)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工作;负责污染源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学习培训、装备配置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2.南宁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3)承担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涉及市管的大气、水、土壤、噪声的执法监测和污染防治专项监测工作。

(4)承担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涉及市管和跨县 (市 、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演练工作。

(5)承担市管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污染纠纷、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等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的监测工作。

(6)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监测、监督性抽测工作,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业务进行技术管理和指导。

(7)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参与编写生态环境质量报告(报表)等 。

(8)承担全市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9)承担对横州、宾阳、上林、隆安、马山、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10)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南宁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南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职责

承担我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的相关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环境安全调查及研究工作。

4.南宁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负责环境宣传教育具体事务性工作。

5.南宁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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