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宁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发改委 |
标签: | 兴宁区,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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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1)3290200 |
地址: | 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5楼 |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南宁市兴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宁市兴宁区大数据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粮食和物资储备、大数据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粮食和物资储备、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牵头组织城区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城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城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加快建设城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城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城区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城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研究提出城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提出实施意见。负责城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城区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按分工安排城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备案重要项目。规划城区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七)规划城区重大项目建设布局,组织提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重大项目相关问题。衔接平衡涉及重大项目专项规划,按相关程序初审转报重大项目。
(八)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兴宁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促进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推进实施国家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落实南宁市西部大开发规划。
(九)组织拟订城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能源和交通运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十)推动实施城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跟踪研判涉及城区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落实城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区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城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落实南宁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和任务。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协调落实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提出城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监测、预测城区价格总水平,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十五)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城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十六)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拟订城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统筹推进城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九)牵头建立统一的城区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和科技计划,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城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并监督实施。
(二十)牵头组织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一)拟订城区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相关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二)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牵头组织城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四)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区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二十五)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城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城区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六)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二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城区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八)负责起草城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研究提出城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城区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城区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紧急调运的协调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组织管理城区粮食、应急物资储备。
(三十)承担城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城区粮食产业发展。承担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三十一)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区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三十二)根据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城区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城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三十三)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三十四)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十五)负责统筹推进城区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工作。负责统筹城区相关机构的信息化、数字化领域有关项目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等工作。负责城区大数据发展、数字兴宁建设的管理、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三十六)负责拟订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设施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十七)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数字兴宁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设施建设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快大数据发展、数字兴宁建设的建议。
(三十八)负责拟订城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城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九)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字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推进电子政务网络、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参与协调通信基础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四十)负责统筹城区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分析、应用,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社会数据的汇聚、共享,统筹推进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开放、应用。
(四十一)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负责数字政府建设、电子政务的推进、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城区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综合分析等工作。
(四十二)负责统筹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协调推进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协调业务主管部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创新融合。负责城区数字经济运行分析。
(四十三)负责统筹数字社会建设。协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社会民生深度融合。协调推进数字城市、数字乡村、数字信用、数字文化、数字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协调推动数字民生服务市场化发展。
(四十四)负责统筹大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十六)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十七)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八)职能转变
1.在发展和改革职能方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城区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城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整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2.在科技创新职能方面。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区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注重科技资源整体布局和区域创新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政府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城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3.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职能方面
(1)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完善县级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市县储备与中央储备、自治区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2)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3)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城区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四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指导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城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城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城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城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城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城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城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城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城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城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信息化领域有关项目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
4.与城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基础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大数据发展局参与协调通信基础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1名兼任大数据发展局局长)。
第五条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