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精神,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不设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机构信息
地区: 兴宁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标签: 兴宁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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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1-3290783 ,0771-3290385(婚姻登记处)
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 , 邮编 530023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精神,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不设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区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城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城区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民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城区救灾减灾工作,随时掌握灾情;负责接收、管理、发放救济款物,组织慰问和安排灾民生活。

(三)负责城区社会救助,协调和指导镇(街道)、村(社区)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政策;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困难救助等工作。

(四)负责城区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老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退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征收和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定期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五)负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扶持社会福利生产。

(六)负责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和培训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推行居民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七)贯彻地名法规,协助市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各行业依法使用标准地名。

(八)根据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负责城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负责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 。

(十一)宣传殡葬管理条例,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负责生产经营丧葬用品许可证办理工作。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挂牌或设在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南宁市兴宁区双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城区民政局挂牌)

负责处理城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日常工作,指导辖区双拥工作;办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驻辖区部队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双拥工作计划和政策,组织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区活动;负责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收集掌握有关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协调部队支援和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及各项拥政爱民工作任务;承办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南宁市兴宁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城区民政局挂牌)

办理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检查实施情况;督促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的落实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老龄工作的宣传及业务培训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对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由城区民政局领导)

兴宁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困难救助等业务工作,是兴宁区民政局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南宁市兴宁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要职责(由城区民政局领导)

兴宁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要负责辖区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电子邮件 xnqmzj2009@163.com

主要负责人:陈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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