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南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春市南关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信息
地区: 南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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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9:00-11:30,13:00-17:30;夏季9:00-11:30,13:3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31-85298969
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东岭街20-2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南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南关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长春市南关区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街道(乡)和区直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标准,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区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合对接,衔接驻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街道(乡)及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街道(乡)和相关部门、单位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划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及街道(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商贸行业区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长春市南关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凤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与公安部门在消防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转制过渡期间的消防监督职责,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转制过渡期间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的通知》(应急消〔2018]1号)执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坚决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大基础火灾防控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公安派出所负责继续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能。下步,消防法律法规修订后,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统一安排调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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