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立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 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12-7333356 |
地址: | 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252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立山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鞍山市立山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执行相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胡社区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检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胡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和生育保险领域胡违法违规行为。
(八)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组织实施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补助等政策,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业务具体实施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