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钢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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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电话: | 0531-76880700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税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保障相关工作;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功能区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区与镇(街道)、功能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拟订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支持区域均衡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区财政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区级和全区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区级财政专户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我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规定牵头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六)负责制定我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制定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参与拟订区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区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制度;管理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统筹推进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十一)负责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功能区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行政职能。
(十四)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财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按照权限管理区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
(十七)负责拟订优化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区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十八)负责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公司制改革、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九)制定修改或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依法对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进行审批或作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或审核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十)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监督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区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二十二)监督区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依法对镇(街道)、功能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四)负责本部门或相关领域内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二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