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
机构信息
地区: 安丘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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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 0536-4368009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青云大街621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承担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绿色建筑与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全国及山东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五)指导全市并承担限额以上许可项目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业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 督实施。负责政府投资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 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 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排水管道、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节水管理工作。负责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实施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汛相关工作。 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监督检查供热情况,牵头组织集中供热工程及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管理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科技发展规划, 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 村镇建设试点的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示范镇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指导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指导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九)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预售许可、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备案、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房产信息核查。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市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落实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政策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指导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 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十四)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组织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 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五)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 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市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潍坊市和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市住建局管后期, 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概算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局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会同市住建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按《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实施方案》(安政办〔2015〕87 号)文件执行。 

3.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市住建 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 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提民用建筑项目规划条件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4.关于城市雕塑管理。新建城市雕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5.关于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市区新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侵占绿地或对绿地进行 改建的,须先由市审批服务局按规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然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6.关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7.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 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8.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9.关于天然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等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住建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职能调整: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切实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如下: 

 

(一)将市住建局承担的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等职责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将市住建局承担的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排水管道、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节水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实施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汛相关工作,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监督检查供热情况,牵头组织集中供热工程及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管理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等职责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根据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丘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8〕39号)精神,市住建局不再承担负责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有关职责,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督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足额收缴工作。 

(四)将市住建局承担的负责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职责,调整为负责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五)将市住建局承担的指导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职责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将市住建局在城市雕塑管理、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天然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管以及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职责分工中负责的事项调整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七)将市住建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关于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招投标、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阶段的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现场交验合格后,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维护、改造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环境卫生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的招投标、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关于扬尘防治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建设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道路范围内运输渣土、土方、砂石、灰浆、混泥土、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抛洒滴漏和道路保洁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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