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滕州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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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全市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林地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十三)负责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及保护修复。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指导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林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指导林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场资金;指导监督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拟订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全市绿道建设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绿道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绿道的道路绿化及其附近山体的绿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起草绿道建设管护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绿道管理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
(十八)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合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二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工作。
(二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全市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二十二)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十三)负责处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职责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明确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执法监察巡查职责,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发现、制止和报告的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的职责,因巡查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责时两方都是被追责的对象。建立联合巡查、资源共享机制。具体工作中,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和国土资源所可分别组织巡查,也可在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组织下开展联合巡查。巡查工作以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为主,国土资源所为辅。自然资源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甄别后需要立案查处的,书面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函请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甄别。
2.关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由谁牵头的问题。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图斑性质的判定、土地变更调查、合法用地违法用地及实地“伪变化”等不同性质的认定、各种手续的完善和补办,及该阶段工作验收等工作,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第一阶段工作后,对需要查处整改的,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转。第二阶段,在市政府分管领导批转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镇(街道)组织开展查处、整改,并负责第二阶段的工作验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填报。
3.关于执法监督综合统计由谁上报的问题。主要涉及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枣庄市委组织部报送的月度综合统计、季度巡查报告、年度案卷评查等综合统计工作,在镇(街道)基层,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对基础数据进行汇总,与国土资源所会商,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在市级层面,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汇总分析,在与国土资源局充分会商后,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报。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市城乡水务局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5.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做好取用水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报请省自然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6.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城乡水务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7.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水量保护和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饮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环境的质量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8.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对破坏环境保护、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9.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督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10.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绿化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1.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绿化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不含水果,下同)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2.关于行政许可职责分工。有关行政许可及其关联事项划转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审批服务局负责集中审批,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局加强行业监管,承担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