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娄星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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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738—8312872 |
地址: | 娄底市乐坪大道477号 |
1977年11月,涟源地区革命委员会教育局正式成立,归口地委宣传系统。1979年3月更名为涟源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同年4月设立教育局党组。1982年12月,涟源地区更名为娄底地区,涟源地区教育局也随之更名为娄底地区教育局。1983年9月改称娄底地区教育处,1984年4月恢复为娄底地区教育局。1985年12月,娄底地委下文撤销娄底地区教育局,成立娄底地区教育委员会,不再归口宣传系统。1986年3月,成立娄底地区教育委员会党组。1999年,娄底地区撤销,成立地级娄底市,原娄底地区教育委员会遂于是年8月更名为娄底市教育委员会。2001年9月,娄底市教育委员会再更名为娄底市教育局至今。
娄底市教育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914所,在校学生839381人,教职员工60181人。“十三五”期间,我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立德树人成效明显,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改革稳步推进,教育质量不断提升,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成立了市委、县市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秘书组、秘书科等办事机构。组织召开了全市教育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574个党支部全部实现“五化”建设达标,娄底一中等5所学校的党组织成功创建全省教育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二是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十三五期间,全市完成投资61.7亿元,实施学校新改扩建项目401个,新增教室3088间,增加学位13.9万个,消除大班额2891个、超大班额1460个,大班额基本消除。5个县市区均获得“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荣誉称号。三是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85%,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6%,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3%,“三残儿童”入学率达95%。学考平均分、合格率、优秀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娄底市教育局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娄底一中、娄底一小、吉星小学被评为全国文明校园。四是教师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十三五期间全市共补充教师12158人,其中招聘和引进教师7036人、接收公费师范生2303人、招聘特岗教师2819人;共录取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4614人。4位同志荣获全国优秀教师,2位同志荣获全国模范教师,2个单位荣获全国教育先进集体。五是校园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大力推进校园安防建设,增配1123名专职保安并持证上岗,实现全市中小学校和城市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封闭式管理、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城镇学校“护学岗”设置四个“100%”。全市学生意外伤亡时间与人数连年下降。六是教育扶贫成效明显。积极开展三帮一劝返复学,全市无一人因贫失学辍学。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全市共资助贫困学生1471746人次117100万元,做到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积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农村平均每年25万名中小学生享受到实惠。
近年来,娄底市教育局先后获得了全国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全国节能型机关、全国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教育史志工作先进单位及全省“两基”工作成就奖等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市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三)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教育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制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七)统筹指导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八)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十)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各类高校、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中等学历教育学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十四)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协调市委组织部考察和管理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