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批准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申请在京入户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707002003 事项类型 ...
服务信息
地区: 丰台区
分类: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所属行业: 公安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0个工作日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告知理由
审查与决定
决定 0个工作日 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审核通过,立即办理。
颁证与送达
发证 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入户通知单

2、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
《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
进京落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或户籍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
进京落户地址情况 申请人自备 1份
-- 文本类;纸质 -- 如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情况原件;如迁入在京直系亲属户内须提供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房产证及亲属关系证件材料(原件);如新立户的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及亲属关系证件材料(原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 请在办理准迁手续前,登录北京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beijing.gov.cn)——我要办——户政业务——16因工作原因调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输入调京人身份证号进行电子信息查询。若显示“已收到您的落户信息,可按指南提示到相关户政大厅办理。”请带齐所需证件、材料进行后续办理。若显示“未查到您的信息,建议根据批件提示,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到户政大厅咨询”请联系审批单位将落户信息发送至北京市公安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707002003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区
网上支付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受理条件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办发〔1990〕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和户口管理。
3.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中各地选派的人员,在规定的行政编制以内的,可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以所在办事处和联络处为单位,由驻地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人员调离,应将户口迁出北京市。上述户口的迁入迁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审批。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00〕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人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己工作的子女。
【部门规章】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依据名称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公通字〔1994〕9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管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

(查看详细信息)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