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魏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
机构信息
地区: 魏都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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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电话: 0374-7394669
地址: 许昌市天宝路666号区政府大楼5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魏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

(六)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区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七)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全区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指导开展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区烈士褒扬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全区优抚医院、纪念设施等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负责全区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一)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魏都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值班值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区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全区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区政府负责的烈士申报工作,指导开展全区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照审批权限,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来信来访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转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业务股。贯彻执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接收安置政策、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承担区直和驻区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外选调工作;协调推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落实。拟订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全区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和就业创业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政策、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承担区直和驻区单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推动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遇落实;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移交我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组织协调落实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推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覆盖”“五有”等任务要求,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第六条  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

第七条  许昌市魏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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