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负责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2、负责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负责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负责落实省、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组织落实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全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价格调控管理,按照价格职能权限负责落实省、市定价原则、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完善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6、负责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7、负责落实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落实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9、负责落实公务员身心健康医疗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待遇办法并组织实施。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