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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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地区: 辛集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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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电话: 0311--83221423
地址: 石家庄市辛集市朝阳路与建设大街交叉路口西北侧(飞马大酒店西北侧约100米)
详细介绍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揭牌仪式,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不再加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辛集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省级对口部门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的集中统一领导。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负责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上级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质量宏观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商品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纤维及其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承担食盐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检验检测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承接好省局下放的职责。

(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提高为群众和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与市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七条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7名,设股级职数3名(一正两副)。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提案议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性调研、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分送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负责对全系统年度重点任务目标和局党组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办;负责本系统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免和调配;开展本系统考核、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本系统党务、廉政建设和工青妇工作。

(三)法规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并落实相关的执法工作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四)科技和财务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和执行本局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各项经费、装备、基建、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件;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并组织落实,指导协调对不合格抽检的后处理;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及监测计划;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七)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股级职数3名(一正两副)。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计划;督导各分局依法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专项整治;掌握分析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中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参与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活动餐饮保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八)标准计量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承办地方标准立项、组织审定、编号和上报备案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以及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开展能源计量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九)质量发展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拟订并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完善全市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承担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质量宣传活动;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产品伤害监测、质量担保、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拟订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管理体系、自愿性产品、服务、强制性产品等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质量监督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拟订产品(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外的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工业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作;拟订全市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对不合格抽验的后处理;参与棉花等纤维质量国家公证检验监督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参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价格监督检查科(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倡导科学消费;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受理“12315”、“12331”、“12365”的咨询、申诉、举报以及转办、处置、督办和信息的汇总、分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三)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科,核定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牵头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承担煤、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煤、成品油市场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四)信用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信息;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授权范围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五)知识产权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规划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制度;指导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助推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承担市打假办、打侵办日常工作;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十六)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7名,设股级职数3名(一正两副)。

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股级职数3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  派出机构:

(一)设立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股级,核定行政编制10名,设股级职数3名(一正两副)。

主要职责: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大案、要案;依法承办跨区域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负责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相关工作;负责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相关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指导各分局综合执法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设立9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股级,各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其中,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一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三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四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城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伯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古庄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智邱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

主要职责:根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辖区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查办各类投诉、举报案件;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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