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
机构信息
地区: 兰陵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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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电话: 0539-5201333
地址: 临沂市兰陵县东升路与兰陵路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御园华府西南侧)
详细介绍

   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全县市场主体信息公示

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建设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兰陵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依照委托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配合上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按照职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县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五)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县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全县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检查制度,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药品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全县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检查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全县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化妆品检查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化妆品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全县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照分离”、“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县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配合上级反垄断执法工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县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全县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和省、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5.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按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的请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组织督查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7.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8.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10.关于药品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监管,组织实施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配合县商务局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11.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12.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纪要、档案、接待,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督办、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属位思想政治、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体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文明创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财务装备科

拟定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装备、基建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贯彻实施组织开展行政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质量管理科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县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评价;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立;总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负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强制认证制度的实施、自愿性认证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检查;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产品质量监督科

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生产领的工业产品(食品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质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的管理工作;承办防伪技术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理工作;负纤维制品质量的管理;负责用于食品的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七)标准化科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创新奖励策;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技术机构、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协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商标广告管理科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拟定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广告监测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科

承担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农资经营活动,依法参与对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料(挂投证举报指挥中心牌子)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全县12315、12365投诉举报和12345市民热线转办等工作;承担费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管科

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关服务的监督管理;承担规范网络交易、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知道网络交易监管工作。

(十二)计量科

组织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网络;实施县内量值传递(溯源)及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监督商品量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计量检定机构、社会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计量检定入员资质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组织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资质;组织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监督管理。

(十四)新型经济监管科

负责加强对型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违法现象,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型经济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会有关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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