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于2015年5月,负责全市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青州市...
机构信息
地区: 青州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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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电话: 0536-3221405 传 真:0536-3227826
地址: 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578号 , 邮政编码:262500
详细介绍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于2015年5月,负责全市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设置29个内设机构,3个事业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潍坊、青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实体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违法广告。组织查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指导青州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负责市场监督、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职权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工作,推进协调品牌战略行动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和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利用相关业务职能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承担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委的日常工作,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依职责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职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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