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含有关权责清单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组织推动有关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动审批和监管联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三)牵头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组织推动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牵头制定政务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监督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牵头组织推动减证便民行动。组织各部门全面清理各类无谓证明材料,依法减少各类繁琐环节和手续,对各类证明事项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
(五)组织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一次”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政务服务全程代办帮办服务机制,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督。
(六)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协调推动部门政务服务联通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理。
(七)组织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改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价。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和指导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九)负责对各部门优化政务服务、开展行政审批、推动审批和监管联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进行指导督促。
(十)承担本区投资项目、经贸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城市管理、住房建设、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事务、涉农事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