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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河池市宜州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河池市宜州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河池市和宜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 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宜州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要求,编制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工程施工监督、检查验收;对已移交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
(四)负责区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拟订宜州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负责城区所辖公园、绿地、公共绿化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五)综合管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城区门头招牌、户外广告等市容市貌的管理;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督查考评工作。
(六)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工作。制定城区供水、用水计划; 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审批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路灯照明、夜景灯光亮化指导、督查、管理工作。
(八)负责宜州区燃气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城区管道燃气的规划、发展建设工作;负责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建的审批, 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九)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组织行业对外交流活动。
(十)负责行业统计、本单位财务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城区城市维护费、市政专项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区本级市政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应诉。
(十二)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第五条 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解释工作,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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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部署及相关部门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审核工作;负责区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