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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河池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河池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池市大数据发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大数据发展、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数据发展、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工作。负责统筹河池市相关机构的信息化、数字化领域有关项目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大数据发展、数字河池建设、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二)负责起草“放管服”相关改革、大数据发展、数字河池建设、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数字河池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设施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快大数据发展、数字河池建设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拟订市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市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字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推进电子政务网络、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通信基础设施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设。
(六)负责统筹全市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社会数据的汇聚、共享,统筹推进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开放、应用。
(七)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负责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应用平台和公共支撑平台建设,负责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的推进、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网站、政府热线的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综合分析等工作。
(八)负责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协调业务主管部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创新融合。负责全市数字经济运行分析。
(九)负责统筹数字社会建设。协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社会民生深度融合。协调推进数字城市、数字乡村,数字信用、数字文化、数字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协调推动数字民生服务市场化发展。
(十)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协调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管理等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十一)负责对进驻市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各部门实施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监督。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平台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负责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大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监督工作上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大数据发展局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职责,对于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以及承担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的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环节的监督职责。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察及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等职责。
第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信息、宣传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策划等工作。负责办公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参与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大数据科。负责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数字河池相关领域的专项规划。负责拟订市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市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的行业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监测分析数字经济运行态势,提出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布局及产业发展的措施建议。负责大数据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组织起草大数据发展相关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大数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工作,推动大数据技术推广应用。协调全市数字设施建设。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非涉密网络建设运行管理,推进电子政务网络整合。协调推进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协调业务主管部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创新融合。协调推动数字民生服务市场化发展。负责统筹全市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组织拟订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标准规范。负责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社会数据的汇聚、共享,统筹推进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开放、应用。负责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设管理,建设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制订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非涉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资源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数字政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整合共享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推广使用。负责统筹推进、指导、监督、考核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等工作。
(三)行政审批改革与政务管理科。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放管服”相关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协调推进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统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审核上报、公布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市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运行流程优化工作。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网上运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政务服务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负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承担市政务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服务的投诉处理,组织开展全市政务服务考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负责组织起草政务服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政务服务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政务公开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河池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全市 12345 政府热线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 10 名。设局长(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1 名,副局长 3 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 名,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六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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