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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职责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河池市宜州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河池市委和宜州区委对乡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委员会(以下简称屏南乡党委),正科级;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屏南乡政府),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屏南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职责权限、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屏南乡党委、人大、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河池市委和宜州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乡各项工作的领导。
(一)屏南乡党委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全面领导乡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3.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监督,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4.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7.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强化指导和监督,支持和保障村 (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8.加强党管武装工作,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信访维稳等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村屯干部加强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对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单位的干部,并对协管干部的任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10.抓好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关工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建设。
11.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屏南乡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等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能转变。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规范和明确乡主要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人员待遇,不断完善适应乡工作特点及便民服务需要的体制机制,加强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民族团结、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综合政务等工作。
(一)加强党的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乡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统筹协调功能,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所辖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执行。
(二)强化经济发展职能。强化产业引导,促进三产融合发展,落实发展规划,构建新型农业经营管理体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三)强化便民服务职能。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土地流转、退役军人等领域相关政策,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办事一次办结机制,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四)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加强村乡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村容乡容管理、农村公路及乡、村道管理养护。健全重大社情、疫情、险情等公共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推进平安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强化公共安全职能。落实公共安全的责任,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做好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减灾救灾、防疫、气象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上级部门下放权限,以本乡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整合执法力量,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强化统一执法管理、统一调度指挥功能,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效率不断提升,推动“一支队伍管执法”。
(七)加强本乡对区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区直部门派驻机构人员纳入本乡统一指挥协调,依托乡开展工作考核,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求本乡党委意见。
第六条 屏南乡党政机关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职责事项清单。
基本职责事项清单由本乡党委、政府组织实施为主,配合职责事项清单由区直部门组织实施为主,乡党委、政府全力支持配合,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制定承接部门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屏南乡设下列5个内设机构。
第八条 屏南乡党政机关(含人大、纪检监察、人民武装部、群团)乡领导班子职数调整按中央、自治区、河池市有关精神确定。屏南乡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专职副主席、武装干事、监察员等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
第九条 屏南乡设置4个所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屏南乡党政机构承担的职能应涵盖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等乡党委政府行使的所有职权范围,同时对应区直部门的工作,确保职能上下贯通。不对应上级部门设置机构,不设议事协调机构,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均不再保留。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明确要求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外,不再加挂各类牌子。
(二)屏南乡人大、纪检监察、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组织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乡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宜州区监察委员会派出的监察机构,与乡纪委实行集中办公。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规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职责;乡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理顺区乡职责关系。编制乡职责任务清单,厘清区直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和乡的职责边界。建立职责准入制度,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的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上级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转嫁乡承担,认为确有必要下放乡承担行政事务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下放。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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