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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业县委员会、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9〕2号)、《中共兴业县委办公室、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不再保留县法制办公室、县调处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兴业县关于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来文来电。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四)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联系县直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六)协助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七)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八)收集县内外重要经济信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九)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反映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并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接待和行政事务工作,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做好工作服务。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第一秘书股、第二秘书股、第三秘书股、第四秘书股、第五秘书股、第六秘书股、第七秘书股、文电股、综合信息调研股、政工后勤股。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24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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