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与本级制定的医疗保障和待遇政策,并对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对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自治区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七)组织执行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拟订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组织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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