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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统计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核准统计管理登记、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职责。
(二)加强对全城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城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城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城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城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城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城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城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城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城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负责核准统计管理登记。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城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依法审批(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城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健全和管理城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城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城区统计人员,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干部教育、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统计管理登记证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私营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劳动工资统计管理。
(十三)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兴宁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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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吴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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