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关职能
(一)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市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各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依法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开发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一)协助各县区管理统计局领导班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和市财政划拨的统计专项经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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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办公室综合协调和管理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以及基本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办理有关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