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第一条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宁市兴宁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南宁市兴宁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牌子。
第三条兴宁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和政务服务等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城区“放管服”相关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管理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规范城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进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城区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四)参与城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对城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进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八)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城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监督城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对城区各部门实施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综合协调监督。
(十)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督查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兴宁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四级主任科员1名。
第五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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