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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城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建议;改进、完善城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行预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受城区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务、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城区和城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城区和城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城区和城区本级财政决算;管理城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城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四、管理城区级财政公共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拟定我城区政府采购和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实施办法;编制城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城区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需要全城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贯彻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全城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五、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承担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和监督城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城区投资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城区级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等。
七、管理城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城区性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拟定有关住房改革财务管理办法。
八、执行国家和省、市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规章制度;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城区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
九、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和指导全城区会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城区财政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利用国际、国内资金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罚没收入的管理。
十五、负责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审查、参与工程限价制作;对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项目引荐人奖励兑现认定工作。
十六、承办城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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