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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4〕6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旅游局,为城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城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承担的旅游管理职责划入城区旅游局。
(二)增加的职责
统筹、协调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旅游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旅游产业规划执行、项目开发、市场监管、服务供给、依法治旅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城区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开发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
(二)负责制订城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城区旅游宣传促销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城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制定城区旅游发展规划,推动城区旅游产业发展;优化城区旅游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城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特色旅游镇(村)等建设,指导乡村旅游工作。
(四)指导城区旅游项目建设工作。会同城区财政部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推进城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工作。
(六)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七)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工作。
(八)组织、指导城区旅游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九)承办城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兴宁区旅游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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