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地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做好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负责全区民政业务统计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办法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特困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高龄、失能老人津贴、临时救助、过往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核查)等工作。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居委会换届选举。
(六)负责指导全区婚姻、殡葬、养老、孤儿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推行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倡导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工作;推进养老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
(七)提出全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治理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优抚工作和退役军人管理工作、防灾减灾工作、医疗救助工作以及老龄工作等四项职能划出。
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考核、民政系统先进表彰及开展全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编制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计划。执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区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和落实情况;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负责社会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工;负责社会保障救助工作;负责基层政权建设;负责支部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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