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实施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地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负责地区民政局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各级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等审核报批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地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地区民政局发挥在兴边富民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兴边富民守边戍边工作全方位发展。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地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大兴安岭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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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慈善事业促进科)机构职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承担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